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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条 例

一、 总 则
二、 任 务
三、 会 员
四、 组 织
五、 财 务

中国丝网印刷行业《行规行约》(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德规范
第三章 行为准则
第四章 行规行约管理


申请加入协会

团体会员登记表
个人会员登记表
 

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

工 作 条 例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是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印刷工业协会)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遵守中国印刷工业协会章程及组织工作条例,在中国印刷工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是由从事丝网印刷及设备器材生产、科研、教育、经营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以生产企业为主体,不受所有制限制的跨系统的全国性组织。
第三条 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全体会员为促进我国丝网印刷工业的发展,实现我国丝网印刷工业的现代化而奋斗。
第四条 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坚持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发挥会员的积极性。

二、 任 务

第五条 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承担中国印刷工业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反映本行业的情况和建议。
第六条 调查研究国内外丝网印刷技术、经济状况和发展形势,向中国印刷工业协会提出发展我国丝网印刷技术与经济的建议,向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组织国内外印刷技术交流,促进国内外同行业间的联系和合作。
第八条 促进丝网印刷技术和科研的开展,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九条 参与制定丝印技术标准。
第十条 保护丝网印刷用户的合法权益,参与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及监督部门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组织网印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承办丝网印刷技术展览会。
第十三条 承办《网印工业》杂志的编辑、出版工作。

三、 会 员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凡从事丝网印刷及设备器材生产、科研、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条例,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按照工作需要还吸收少量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
1. 对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2. 有参加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3. 优先、优惠取得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的信息资料;
4. 有自愿退出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的权利;
5.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工作条例;
2. 热心工作,完成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委托的任务;
3. 向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提供信息及有关资料;
4. 会员每年按时向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由单位的一名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代表参加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并可入选担任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领导职务。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需要更换单位代表时,要及时通报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
第十九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条例,一年内从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不交纳会费,以及不尽会员义务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四、 组 织

第二十条 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制定或修改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工作条例以及行规、行约;
2. 讨论决定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3. 听取和审查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经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理事,组成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新一届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2. 根据中国印刷工业协会组织工作条例之规定:分会理事长,由协会理事长商有关单位推荐1名企业负责人为候选人,由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长任命;分会副理事长,由协会秘书长和分会理事长候选人商有关单位推荐企业负责人为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报经协会理事长同意后,由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长任命。
3. 由分会理事长提名,协会秘书长聘任分会专职秘书长一名,专职副秘书长及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3. 审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4. 审批新会员入会。
第二十三条 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二十四条 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分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
1.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产生。
2. 专业委员会于每年年底将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活动计划,书面报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秘书处。

五、 财 务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1. 举办展览会及技术培训与咨询;
2. 《网印工业》杂志;;
3. 会费及企业赞助。
第二十六条 财务支出
1. 各项活动经费;
2. 办公费;
3. 差旅费;
4.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劳务费;
5. 奖金及其它支出。
第二十七条 财务管理,年初有财务预算,年终有财务决算。每1-2年接受国家专职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接受政府、中国印刷工业协会的检查和会员单位的监督。

六、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

《行规行约》(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建立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保障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快速、高效、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在中国印工协会丝印分会的主持下,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民主协商,为全行业共同制订的公约。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丝网印刷、设备及材料的设计、生产及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均应遵守本〈行规行约〉;中国印工协会丝印分会(下称:丝印分会)的所有会员单位,应成为本〈行规行约〉模范执行者。
第三条 丝印分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本〈行规行约〉的制定、修改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道德规范

第四条 经营者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一切法律和行政法规,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国家政策,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顾全大局,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置于本单位和自身利益之上。
第五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等原则及社会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努力谋求与社会各界的融洽与和谐,顺应社会文明进步要求,为社会做出贡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经营者应充分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尊重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观念,为用户着想,让用户满意,诚恳接受用户的意见和批评,不断改进工作。
第七条 经营者应奋发进取,积极适应市场需求,组织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优质服务,注重信誉,完善自我形象,以信誉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
第八条 经营者应恪守文明竞争风范,充分尊重竞争对手的人格和合法权益,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整体利益,关心行业发展,努力加强行业内部团结、互助、协作,自律自强,大事相商,共谋发展。
第九条 经营者应敢于对背离上述各条的一切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批评、抵制并向丝印分会及有关管理机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 行为准则

第十条 禁止生产一切无标、无证及非法生产的产品,不准销售上述产品和质量不合格的劣质产品:
(一) 制造厂必须严格执行产品标准,所生产的产品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尚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禁止无标生产。
(二) 制造厂所生产的产品,若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生产条件、生产工艺、质量及环保要求等方面有专门规定者,必须按专门规定的要求生产,禁止非法生产。
(三) 企业必须建立、建全产品质量管理机制和质量保证体系,鼓励进行ISO-9000国际达标、产品质量认证,禁止质量不合格的劣质产品出厂、入市。
第十一条 禁止盗用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权利人允许,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商标、其它标识和企业名牌。
(二)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相似或雷同的足以使人混淆的商品专有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及其它标识和企业名牌。
(三)未经权利人允许,经营者不得盗用其发明、造型、外观设计、结构等专利。
(四) 经营者不得以剽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成果、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并将其披露、使用或者转让他人使用;也不得违背权利人的约定,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转让他人使用其所掌握权利人的技术成果或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禁止商业活动中的欺诈、强制行为:
(一) 产品宣传必需实事求是。经营者不得在其商品上(包括说明书、专用标签)或广告中对商品质量(包括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专利标志、各种质量鉴定结论)、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来源、服务承诺等作与事实不符以致引入误解的表示或宣传。
(二)信守合同和商业信誉。经营者不得利用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诈取他人的钱、物或其它财产;或者违反经济合同或技术合同的约定,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提供货物、服务、技术或支付货款、劳务报酬等的义务。
(三)行为光明磊落,不行贿作弊。经营者不得为达成交易或取得经营上的某些好处,秘密向有关当事人提供钱、物或其他酬谢,以进行买通或利诱。
第十三条 禁止价格作弊(掠夺性定价、不正当联合定价、价格欺诈)行为:
(一)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将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或进行地区性压价销售,更不得在国内市场上就同种产品展开恶意压价竞争。
(二)同种产品的若干经营者不得使用非法手段,以限制、消除竞争或排挤竞争对手;不得操纵市场,哄抬物价以获取暴利。
(三)经营者不得弄虚作假,采取谎称降价销售,或谎称因积压、清偿债务、转产、破产、歇业等原因而假降价处理,或价外加价等欺诈手段销售产品。
第十四条 禁止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行为:
(一)经营者不得无端捏造、散布或唆使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竞争对手的组织或个人人格进行诽谤;不得肆意诋毁或贬低竞争对手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品与服务质量及其他声誉和荣誉。
(二)经营者不得利用其产品包装与说明、广告宣传、新闻发布、各类公开信、声明性公告及促销活动,以与竞争对手进行各种恶意比较或影射损害竞争对手形象。
(三)经营者不得假借消费者的名义、或唆使他人冒充消费者捏造假事实、诬指竞争对手的产品与服务质量低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向有关经济监督与管理部门进行虚假投诉、诋毁竞争对手。
第十五条 禁止滥用经济优势,不正当地利用各种手段,有组织地垄断市场的行为:
(一)经营者不得滥用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或其他特定的经济优势,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限制或阻碍其他经营者参与正常竞争。
(二)经营者不得以欺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并利用各种手段,达到排挤竞争对手、设置市场障碍,获得不合理的特殊经济优势的目的;人为地操纵生产和流通,限制和削弱正当的竞争。

第四章 行规行约管理


第十六条 丝印分会秘书处为实施本《行规行约》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行规行约》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丝印分会秘书处依照本《行规行约》,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维护行业公平竞争,规范行业市场行为,完善行业经营秩序,受理投诉,调解纠纷,制止一切不正当竞争。
第十八条 维护经营合法权益,制约违反《行规行约》者。
(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组织、个人有权向丝印分会提出维护自身权益,责令侵害者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也可直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上述请求,直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讨回公道,索赔损失。
(二)根据经营者违反《行规行约》的情节轻重,丝印分会可分别采取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取消其参加丝印分会活动和其他行业公共活动的资格,向公众曝光,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予以处罚等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对他人反映其违反本《行规行约》的情况如有异议,有权向丝印分会提出申辩,也可直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行规行约》执行中发生的各种行业内的纠纷和争端,提倡首先在丝印分会的调解下,由当事各方本着相互谅解、顾全大局、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行规行约》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丝网印刷分会常务理事会。

版权所有:







中国丝网印刷行业协会
CHINA SCREEN PRIN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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